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在考取注册税务师时,可免予部分科目考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全国统考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办法》明确,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
对于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及规则,《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