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第六制药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朝定,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郑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永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玉,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负责人:姬德勤,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修业,该办事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延玲,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皖淮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中景,该厂职员。
上诉人淮南市第六制药厂(以下简称六药厂)、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合肥办事处)、淮南市皖淮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剑锋和代理审判员李京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雪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6日,化工厂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化工厂向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1028万元,借款用途为化工厂总体排水综合治理项目,借款期限为5年,即从1996年12月起至2001年12月止,贷款利率按年息11.70%计算,按季结息。到期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化工厂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1999年12月20日前200万元,2000年12月20日前300万元,2001年12月20日前528万元。开发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市支行作为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1996年12月12日,开发银行与六药厂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六药厂为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和有关费用向开发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合同生效后,开发银行和化工厂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征得六药厂同意,由六药厂、开发银行、化工厂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开发银行于签订合同的当月发放该笔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化工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六药厂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1999年12月26日,开发银行和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开发银行对化工厂截止1999年12月20日贷款本金余额1028万元和应收未收利息1875538.01元,合计债权为12155538.01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1999年12月21日,开发银行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化工厂合同项下债权已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化工厂在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2000年1月19日,开发银行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化工厂、六药厂其债权转让和担保权利转让事宜。
1997年12月31日,化工厂与建行淮南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万元、824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和生产周转,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23日至2000年10月22日,借款利息为按月息8.19‰计算,按季结息。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淮南支行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化工厂未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11月18日,建行淮南分行与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两笔借款本息9341482.44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1999年11月8日,建行淮南分行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化工厂在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
2001年7月12日,信达合肥办事处就上述三笔贷款向化工厂、六药厂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同年7月31日化工厂、六药厂分别在通知的回执上盖章确认。2003年6月19日,信达合肥办事处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债务人化工厂、担保人六药厂立即履行到期债务的清偿义务。
另查明:1997年11月1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以淮府秘(1997)154号文,同意六药厂的全部资产通过整体划拨方式进入中国医药(集团)公司,成为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办(1998)19号文批复,同意中国医药(集团)公司以国有资产整体划拨方式接收六药厂,并成为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经验资,截止到1998年7月31日止,六药厂资产总额为79605196.08元,净资产为28031450.17元。另据医药集团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反映,医药集团公司已将六药厂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医药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新设立的企业中。1998年11月,中国医药(集团)公司从中央直属企业和政府部门脱钩后,变更为医药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