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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1)
   

  【案情】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涂传挺,主任。 

   被告:德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宝浙,县长。 

   第三人:德化县赤水镇铭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成赞,主任。 

   德化县的小铭、铭爱村同属一自然村的两个角落,属赤水镇管辖。土改期间,德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小铭村拥有耕地365.06亩,铭爱村拥有耕地1278.96亩。1955年两村合为一个高级农业社,1957年拆分小铭、铭爱两个高级农业社。当时,小铭社包括铭爱周姓村民13户的耕地119.97亩在内,共有耕地482.20亩;铭爱社的耕地1073.97亩。1958年公社化时,小铭、铭爱合为小铭大队。1961年间,恢复为两个大队。"四固定"期间,小铭大队的耕地过拨给铭爱大队128.64亩(含原在小铭大队13户周姓村民带回的119.97亩),实有耕地361.26亩,铭爱大队实有耕地1348.64亩。1964年至1965年间,在"四固定"基础上进行"查田造册",小铭3个生产队共有耕地379.84亩,铭爱大队10个生产队共有耕地1251.17亩。1966年两村合为"团结大队",期间,生产队的结构未变动,各生产队仍按"四固定"确定的土地范围耕作。1981年,经晋江地区专员公署批准,将"团结大队"调整恢复为小铭、铭爱大队建制,小铭仍辖3个生产队71户,369人,耕地379.98亩;铭爱仍辖10个生产队,207户,1049人,耕地1217.44亩。1984年大队改名为村,至1990年底,小铭村拥有耕地为379.98亩,铭爱村拥有耕地为1217.44亩。1991开始,两村因耕种土地多次发生纠纷。德化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25日以德政(1994)49号作出《关于小铭、铭爱两村耕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一、小铭、铭爱两村的耕地应以"四固定"基础上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理的情况作为事实依据,即按原管辖范围确权,小铭村耕地379.88亩,铭爱村耕地为1217.44亩。二、原小铭村郑满的耕地1.39亩,现耕地在铭爱村耕种,"查田造册"未办理过拨手续,鉴于1990年小铭村修公路、建学校占用铭爱村的小部分耕地,且至今没有给予调整或补偿,现以此作为互补,数量上的误差不再作调整变动。小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原则不当和显失公平,主要理由:1.自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社以来,所有的耕地、财产均由高级农业社统一经营管理,在涂姓三个生产队中,尚有周姓13户,当时小铭村管辖耕地579.31亩;1960年"四固定"期间,小铭村拥有耕地616.64亩。以上事实有当时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四固定"土地清册及县财政局的土地变动情况统计表为据。2.小铭、铭爱两村,虽经历了分合过程,耕地从未明确划分,是两村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两村的耕地及其他财产应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对共有财产在调整为两个村时,应按照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两村的纠纷,属于一个大队调整为两个大队,对财产分配的争议,而不是两村耕地权属不清的争议。被告以权属争议处理共有财产是处理原则不当。3.由于被告对事实认定失误,处理原则不当,所以导致小铭村现有人口570余人,仅分得耕地379.98亩,人均0.67亩,而铭爱村现有人口1300余人,分配耕地1300亩,人均1亩,可见处理显失公平。 

   被告辩称:自农业集体化以来,两村的经济组织体制虽经历了数次变动,但两村的耕地基本上是按历史耕作习惯,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经营管理。1961年至1965年间,进行了"四固定"和"查田造册"期间,小铭大队3个生产队共有耕地379.84亩,铭爱大队10个生产队共有耕地1251.17亩。在1966年至1981年合并为"团结大队"期间,以及1981年重新恢复为小铭、铭爱两个大队至1990年,两村村民仍是在各自生产队的耕地上耕作,两村的耕地基本上是稳定的,经查农业税计算清册,1990年小铭村耕地为379.98亩,铭爱村耕地为1217.44亩。其耕地的争议,是1991年小铭村与铭爱村因耕种责任田才发生双方争议的。 

   第三人诉称:1.原告认为"四固定"时小铭村的耕地是616.64亩,但实际上其中应扣除划归铭爱村的周姓13户的耕地128.64亩和核销原"清灼农业社"重复计真的耕地126.52亩,扣除后只有361.26亩。当时,两村人均占有耕地是基本相当的。2.两村虽经历了三次合分过程,但土地的耕作情况基本没有改变,两村的农业税也是按耕种土地亩数进行负担,不存在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的情况,因而不能以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来处理。3.小铭村的耕地比较肥沃,亩产值和人均粮食产量均比铭爱村高。据查档案材料,1965年,小铭村人均耕地1.31亩,产量339.2斤,铭爱村人均耕地1.69亩,产量297.5斤;1981年分队时,小铭村人均耕地1.01亩,产量216.5斤,铭爱村人均耕地1.13亩,产量198.1斤;1988年,小铭村人均耕地0.89亩,产量230.5斤,铭爱村人均耕地0.97亩,产量170.7斤。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政府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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