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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本等人倒卖假发票投机倒把案
  
  
  被告人:孙军本,男,20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系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农民。1993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仇庚田,男,20岁,江苏省东海县人,系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农民。1993年3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双年,化名刘超,男,25岁,河北省文安县人,系文安县大柳河乡常久村农民。1986年8月因倒卖车票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1991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92年5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1993年3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2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军本、仇庚田,在北京市以每本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常双年处买得伪造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共25本,后转手加价倒卖,非法获利3000元。同年11月2日晚,孙、仇2人又在北京市崇文门菜市场,以每本50元的价格,从常双年等人手中购得上述两种假发票共50本。次日上午10时许,孙、仇2人持假发票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以每本400元的价格倒卖,被民警当场查获,收缴伪造的发票50本。当日下午,常双年也被抓获。
  
  【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军本、仇庚田、常双年,为牟取暴利,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倒卖大量假发票,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军本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二、被告人仇庚田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被告人常双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查获的伪造发票等赃物及赃款予以没收。
  
  宣判后,3被告人均服判。
  
  【评析】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我国对发票采取专属管理制度。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严禁伪造发票"。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把"倒卖发票"列为投机倒把行为。本案3名被告人为非法牟利,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倒卖大量伪造的发票,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对他们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处理这类案件,一律适用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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