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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版界的贪污第一案 辩护词(2)
  
  
  实际上,完成承包费后的剩余资金也没有被承包者全部装入个人的腰包,庭审中查明,剩余资金主要有四种用途:
  
  (一)还债,三编室在被承包前有近三十万的债务,柴方蓉承包后,除了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任务外,还负责偿还了这些债务。
  
   (二)添置固定资产。为适应工作的需要,柴在承包期间,以核情所的名义购置了桑塔纳2000轿车,IBM电脑、空调、传真机等固定资产,所需费用全部来源于完成承包任务后的剩余资金。
  
   (三)公关费。柴在承包前,原子能出版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本专业系统,业务量很小,给人员发工资都困难。柴承包后,通过几年的艰辛努力,打开了河南、山东等地的教辅书市场,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为了同别的出版社竞争,为了拿下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业务,这里面自然少不了做公关工作,而做工作就需要费用,这个费用还不低。
  
   (四)发奖金,为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作为对辛勤工作者的鼓励,柴从剩余资金里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奖金,发给了高泽民、孔玥、韩新会等几个骨干,高泽民作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负责选题、编辑、审稿,把质量关,还要催收书款,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作了很大的贡献。用柴方蓉的话讲“工作中确实离不开他”。高泽民主观上认为,柴方蓉作为承包者有给自己发奖金的权利,自己工作这么辛苦,付出了这么多,有资格拿这个资金。因此,不存在贪污的问题。
  
   四、1994年的承包协议到期后承包关系是否延续了?
  
   1994年的承包协议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这种承包关系是否延续了呢?原核情所长孙家辉在2003年4月13日回答市检一分院反贪局侦查人员的询问时证实:柴方蓉曾找所里要求续签合同,柴方蓉在2003年1月9日的供述中说:“出版社当时由孙家辉主管,我们催他签新合同。他说就按原来的合同做”,辩护人在案卷中发现了1996年3月12日核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下发给其下属各处室(包括柴方蓉所在的三编室)的一个通知,通知中说:各处室为继续深化我所的改革,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1996年经济管理、政策和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的第三条是:经济分配政策按1995年规定保持不变。而研究所1995给三编室的经济分配政策就是1994年031号承包经营合同书中的经济分配政策,这体现了承包关系的延续性。由以上可见,承包者个人,时任主管领导以及所里的有关文件均可证实承包合同的双方都同意延续承包关系。
  
  实际操作中,1996年后是否延续了1994年承包合同中的运行模式?
  
   柴方蓉2003年1月9日回答市检一分院反贪局侦查人员的讯问时说:“我们的承包合同虽然只签了两年,但后来是一直延续的”,“因为每年还要给所里完成任务,我们的作法也是一直和承包时一样的。在承包期间我们开立了独立的财务账号,并安排了会计和出纳,合同结束时账号也没变,我们就认为还是按原来的惯例来做,我们在承包三编室时,三编室还对外还有负债,我们接手后除了要上交任务,还要承担原来的债权债务”。“1996年以后,我们还是以前两年的模式,主要抓民品书的开发”。2003年4月13日,辨护人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向孙家辉进行了调查,辩护人问:“柴方蓉第三编辑室的运行模式后来改变了吗?”
  
  孙答:“没有改变,柴方蓉的三编室自她承包后,所里就不再给拨钱,三编室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三编室的运营成本,所里都不再负责。”问:“柴方蓉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又向所里交过钱吗?”答:一直在交,三编室自1996年起,每年都要向出版社交30万元,柴方蓉任所长后,整个出版社都独立核算,人多了,负担大了,出版社每年向所里交10万元钱”。问:“承包协议到期后,柴方蓉与所里算不算承包关系呢”?答:“我个人认为,实事求是地讲,承包协议到期后,柴方蓉运营模式一直未变,应该说她和所里是一种承包关系”。原三编室编辑周欣也可以证实:情报所每年要给各室下经济指标,柴除完成这些指标外,还要负责所有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在大家的印象里,都认为柴和所里是一种承包关系,这种承包关系一直存在。
  
   此外,在辩护人与被告人高泽民的多次会见中,高均提出柴作为承包者一直负责全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并且还要承担各种办公费用,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折旧费、水、电、气的费用,总之,国家不再给一分钱,并强调这些均有据可查。
  
   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贪污数额的问题,辩护人的意见如下:
  
  1、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高泽民与柴方蓉私分了岳三立所交的10万元管理费。

  
   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高泽民与柴方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存在串供的可能,但他们均供述曾支付过周口教委宣传发行费,并强调如果查一下他们的出差记录、领宣传费的记录、上交书款的记录,就会发现没有宣传费就领不回书款,有了宣传费就能拿回书款,因此,不能仅根据周口教委有关人员否认拿宣传费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以编造支付宣传费的名义贪污公款。
  
   综上,辩护人认为,柴是以个人名义与核情所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正式续签,但这种承包关系在事实上一直在延续,柴作为承包者,在交完承包费后,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剩余资金,剩余资金不属于公共财产,高泽民作为业务工作中离不开的人,作为一名付出了巨大工作努力的业务专家,接受承包者柴方蓉给的奖金,主观上不具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贪污行为。因此,被告人高泽民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来源: 中国企业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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