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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留京烦恼种种
  
  朝阳区李小姐问:我是1999年6月本科毕业留京工作的,户口落在一民营企业的集体户中(但户口非工作单位解决),2001年2月,我申请辞职准备考研,单位批准,于是我想把档案放在人才服务中心,但人才服务中心说不收辞职人员的档案,应放街道。那幺,为什幺不收辞职人员?像我这样无固定居所的租房人员,又该归哪个街道管?放街道对我的“三险”、公积金、工龄等有何影响?

  此外,虽然我的户口在北京,但我的身份证是外地的,拿此身份证能否办理存盘手续?

  另外,工作期间,单位签的是“准员工合同”,1999年7月工作至今都没给我转正,那幺,一直雇佣却不给正式员工转正是否合法?这种“准员工”制度是不是变相的“见习期”?

  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个朋友遇到的问题在留京工作的人才中有普遍性。此类问题,少部分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而更多的是由地方性规章、国家政策来规范。国家政策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红头文件。这类文件通常是不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所以遇到此类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在所难免。

  户口:人户分离,趋利避弊

  在留京的毕业生中,如果是由有进京指针的单位安排就业的,通常该毕业生的户口回落在单位的集体户中,但如果毕业生放弃让单位安排就业,则毕业生只能与单位协商解决落户问题。因为按照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落户的前提是有住房,无论是个人所有的,还是以个人名义合法承租的均可。鉴于这位朋友的情况,我建议你与原来的单位协商,在没有新的单位接纳之前,户口仍留在原单位集体户中。

  档案:续存转放看仔细

  目前,个人档案除了由工作单位接收、保管外,人事部门下设的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介机构及街道(镇)劳动部门都具有档案的接受、登记、管理职能。

  实践中,无论是人才还是职介机构都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办理档案的接收、登记及管理工作。这两个机构同时还可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档案关系在职介机构个人委托存盘的,存盘期间未办理续存手续的,其档案由职介机构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

  个人与用人单位中断劳动关系后即成为我们通称的失业人员,包括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须在15日内到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的,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立即改正,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直至办理移交手续为止。

  合同和保险:前因后果别含糊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无论冠以何种名称,诸如:临时用工合同、准员工合同等等,都是劳动合同,都受《劳动法》调整。在《劳动法》中,没有准员工与员工的差别,也没有临时用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具体涉及到工资、岗位、合同期限,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既然没有了差别,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个人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虽然没有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个人交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给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个人签了劳动合同,但不让个人持有,或者故意拖延不与个人签署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个人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身份证:“新”“旧” 随户籍,换领须及时

  按照《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单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时,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取新的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公民换取身份证手续后的3个月内发给新的身份证,所以在迁入地办理落户的同时,应当办理换取身份证的手续。这位朋友无论是因为什幺原因造成的户口与身份证不一致,均应尽早去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换取新的居民身份证,否则,时间拖得越长,越会给问题的解决增加难度。

  见习转正:天经地义

  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相关政策,对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都规定了见习期,这是我国人事干部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对见习期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履行必要手续后予以转正,成为干部。当毕业生就业的单位与提供留京指针的不是同一单位时,就业的单位往往容易忽略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问题,所以这就需要毕业生本人在见习期满后及时找就业单位或存放档案的单位,办理必要手续后转正。

  在我国的人事管理制度中,许多计划经济下的人事管理模式仍在延用,在此我们不过多地加以评判,但有一点,作为留京的毕业生,适当了解一些人事方面的国家政策,对维护个人的权益是有帮助的。与其事后烦恼,不如事前明了,在人事争议尚未纳入司法程序的今天尤为重要。

  
  来源:《精品购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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