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切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制前都要依照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标识,并规定发放范围。 二、 秘密文件、资料要指定地点或人员打印。 三、 秘密文件、资料须按批准的份数印制,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 四、 秘密文件印制后,其成文底稿和重要修改稿以及历次印制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制过程中形成的蜡纸、衬纸、清样、废页、废件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五、 复印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六、 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应履行登记制度,做到事事有手续,件件有着落。 七、 传阅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八、 交换文件过程中,不准办理与交换文件无关的事项。 九、 外出人员必须携带秘密文件时,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严禁携带文件逛商店、下饭馆、购物品和去公共场所等。 十、 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密级和扩大发放范围。 销毁文件、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并派人(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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