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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应事务处理制度
  第一条 采购手续
  
  在收到总企业的物品订购单时,或者受理各部门物品申请书时,必须在购买物品备忘录上做好登记;把订购单交主管审阅;并且通知有关责任人员作出概算。如果预算金额超过×××元,必须经经营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其他则随时根据市场行情调查,以及质量优劣比较,由主管决定采购与否。通常概预算工作是以一定的物品质量为前提的,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应该给概预算人员提供物品的样品。
  
  第二条 预算控制
  
  除主管认可外,任何物品的购买,哪伯代价很小,或者由本企业制作的物品,都必须在预算内开支。
  
  第三条 委托加工
  
  一些经常被使用的易耗品,须经主管决策,选择一家外协厂家定期定量制作。
  
  第四条 签约
  
  凡一项订购超过××元者,必须与对方供应商签订契约;或者以正式订购单向对方提出订购,并要求索取对方的承诺文书。如果一项订购涉及金额很大,必须经上级主管决策,并签订供需契约。
  
  第五条 通知
  
  办妥订货采购业务手续之后,必须制作正式的通知书,在三日之内送交总企业有关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分店准备接纳供应商送来的物品。
  
  相关链接:企业供应事务处理标准
  
  第六条 接货
  
  接到供应商送来的物品时,必须核对订货单与送货单,对物品的数量、质量与外观形状等进行检查。对一些委托加工物品,还必须按检验标准进行检验。供应商对所送物品的数量与 质量负一切责任。
  第七条 进货
  
  总企业的物品,直接进入仓库;分事业单位的物品,委托运输单位送往各分事业单位。允许供应商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直送分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物品的处置
  
  对于各部门申请采购的物品,一旦物品到货,立即通知所申请的部门,并委托运输单位发送。
  
  第九条 储备物品
  
  在有必要储备一些物品时,必须向上级主管请示,并作出采购决定。在接到有关部门申请领用储备物品时,必须作出详细调查与审核,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 备案
  
  所有购入物品都必须分类登记备案,写清用途、购进时间、物品名称、数量与价格等等,在每月末制成购入物品统计表上报主管。
  
  第十一条 物品拍卖
  
  对一些无用或多余物品,可以予以拍卖处理,但必须经上级主管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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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供应商持有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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