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给政府采购带来了无限生机的同时,也给政府采购带来了竞争和活力,政府采购活动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供应商也同样需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展壮大,以提高竞争力。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分离后,供应商的管理问题便成为政府采购理论工作者探讨的热点,同时也成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操作机构争论的焦点。目前,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管理,当然是管理机构的事。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一些地区便把供应商管理的全部工作都纳入了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从供应商准入条件的制定,到供应商资格的申报、审查、认定和确定供应商的邀请范围、审批受邀请供应商名单以及对供应商进行履约检查、业绩考核等,都要由管理机构来办;另一种观点认为供应商既然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其活动又构成政府采购活动的组成部分,当然是操作机构的事。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一些地区便把供应商管理纳入操作机构的职责范围,与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全部工作都要由操作机构来承担。这两种观点和做法,各有利弊,但都与《政府采购法》具体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要求有相违背的地方。从自己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经验来看,本人认为供应商的管理也应实行“两权分离”。
在职责上应当“分离”
在供应商的管理上,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和监督,具体地说,就是规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和条件,制定供应商资格申报、审查、认定管理办法,负责对供应商准入资格的审批、备案、年检以及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操作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供应商的投诉等。操作机构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管理机构制定的供应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供应商管理的事务工作,具体地说,就是负责征集供应商,对供应商准入资格的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提出资格认定意见,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备案意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事务工作,接受供应商的质疑等。
在制度上应当“分离”
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在供应商的管理和操作上,应依法分别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主要应包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的规定,供应商资格认定、备案、审批管理办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及业绩考核办法,供应商违纪、违规处罚办法,供应商投诉与处理办法等。操作机构也应制定一套完备、规范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申报、审查程序,供应商库建立和管理程序,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务的办理程序,处理供应商质疑的程序和方法等。
在具体执行中应当“分离”
在供应商的资格认定阶段,应由操作机构在管理机构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开发布供应商征集公告,广泛吸收有兴趣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前来申报资格;操作机构直接受理供应商的申报资料,并按照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判定其资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出资格认定意见,报管理机构审批、备案;管理机构对操作机构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认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在备案后退操作机构;操作机构按管理机构的审批、备案意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在具体采购业务实施阶段,涉及到需要采取邀请方式征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的,由操作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具体要求,提出受邀请的供应商必备条件和资格要求,报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在供应商信息库中公开选择受邀请的供应商。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则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或对业绩进行考核阶段,因操作机构直接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故应由操作机构做好供应商履约情况记录,建立健全其经营业绩考核资料,并定期将记录及考核资料汇总报送管理机构,以便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按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实行年审或年检制度。
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的受理、处理等,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在以上各个阶段,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法对操作机构的实施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进行业绩考核;操作机构更有义务自觉接受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在管理和操作中,应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在供应商的管理上,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既要明确职权,分工负责,又要相互协作,和衷共济。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双方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因为,如果管理机构“越位”或操作机构“缺位”,就可能会在供应商管理上形成过浓的行政色彩,由此可能会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或与《政府采购法》相抵触;反之,如果管理机构“缺位”或操作机构“越位”,就有可能会在供应商管理上形成漏洞,造成管理“失控”或监督“失衡”。另一方面,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分设,并不等于政府采购机构彻底“分家”,而是适应管理和操作职能分离的需要,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要求,更是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所以说,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双方都应充分认识到职能分离的重要性,明确各自在供应商管理上的责权利,抓住供应商管理的关键环节,在管理和操作上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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