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计价,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以货币表现的固定资产价值。企业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统一按以下规定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之内,直接在经费支出中列支。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三、无价调入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定价;可以按重置价估价入账。 四、调出、变质和报废的固定资产,都按账面原价注销。 五、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不包括维修消耗用品),按开支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六、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相应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要按新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新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4.收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主归公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估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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