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资讯 >>  法律 >> 行诉复议 >>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管辖适用
  • 民工被银行没收50元假币 维权成功获赔800元
  • 沪科案做出终审裁决 华为公司赢得最后胜利
  • 我国行政诉讼的申诉
  • 女儿跳楼身亡 父母状告警察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