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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间与送达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九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复议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复议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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