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发布的第3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所代理的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
有关材料是指:
一、案件审判卷,包括:
1、 起诉书;
2、 答辩书;
3、 庭审笔录;
4、 各种证据材料。
二、执行卷的正卷;
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审判卷的正卷。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按规定填写统一制作的阅卷单,阅卷单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
阅卷单
阅卷人
(代理人或者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其编号
案件名称、案由、案号
借阅册数
归还册数
阅卷时间
法院工作人员签注
注:案卷归还时的状况(完好无误或者缺损等)应当由收卷人在签注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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