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些与刑事、行政诉讼法是一致的。它们是: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回避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制区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有自己特有的一些原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双方诉讼当事人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不享有特权;法院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自愿、合法调整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须以自愿为前提,法院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辩论原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主张,互相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这一原则是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比如,原告可以撤诉、终结诉讼程序;被告可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协议结案。
转自: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
(editor;zg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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