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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通知
 常州市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常司发〔2004〕96号 

各市、区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司援(2004)3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市、区政府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由各级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编制,报同级财政局核定。 

三、法律援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为: 
(一)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安排公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奖励、表彰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安排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按标准支付补贴,其标准幅度为: 
(一)在本市、区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1200元; 
(二)跨辖市、区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600—1500元; 
(三)跨市和跨省办案的,每件补助人民币800—2000元; 
(四)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咨询的,每日补助人民币50—100元; 
(五)案件特别复杂、成本支出过高的案件由承办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支出费用票据,报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报销车旅费用并给予标准的两倍以内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及案件卷宗,填写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按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支付。 

六、有下列情形的扣发法律援助补贴费: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3)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4)案件(事项)办结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归档或归 
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5)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事项)的。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司法局 

二○○四年七月九日 


转自:常州依法治市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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