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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规定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摘自:中国《民事诉讼法》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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