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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法律规定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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