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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一)1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或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种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大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括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特殊规定 

    1、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税字[1996]79号)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成工程成本。 
    3、对企业接受捐赠及出售捐赠物的处理问题 

    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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