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使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向约60个行业的外商敞开了大门。
千呼万唤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终于赶在去年岁末出台。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将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9章42条,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还规定,特许企业应该向公众披露资金、财务、经营、特许人要求的费用、限制、条件、自身的经营能力等信息,同时也要求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供证明自身经营能力的材料。此外,从2005年2月1日开始,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到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境外企业还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在境外有两个以上成功运营店铺的资料等。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中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不能适应中国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此外,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应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3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制定《办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中国特许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开放、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这位负责人表示,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由于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资产扩展业务,而是通过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扩展业务,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保障。
据悉,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新办法的实施将对市场无序竞争和做大连锁品牌会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超市周刊记者 陈岳峰)
相关链接
特许经营对外资开放大事记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特许经营开始在国内出现。李宁公司是特许经营在中国创造的第一个神话。
1993年,全聚德集团成立后,开始探索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分店,随后华联、联华、东来顺、马兰拉面、荣昌洗染等企业都快速地发展了特许加盟店。
1999年,国内特许经营开始步入产业化规模整体建设期,著名国际特许经营企业开始在中国真正推广特许经营。
2002年,中国加入WTO后解除特许经营进入本土的限制,据2002年的有关资料,国内特许经营体系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
2004年12月11日,中国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预计将有更多的餐饮国际品牌特许商涌入中国。因为成本低,餐饮国际品牌特许商率先进入中国特许经营行业,从2004年的统计数据看,总数占到整个特许经营行业的67%强。但是,随着特许经营的放开,包括汽车维护、家庭看护、文化、影像等75个行业将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2004年11月底,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家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将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