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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办商贸企业招用下岗人员税收优惠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本市刚刚出台的《天津市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在原有基础上,对国企、新办商贸企业等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与鼓励。 

  政策规定,本市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业企业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等,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来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同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桑拿、氧吧外),凡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金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据悉,本市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健全小额贷款的支持政策。将现行的小额贷款扶持政策向现代服务型企业延伸。对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形式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人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群体小额贷款支持。(天津日报 记者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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