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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7
 

  第十章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认定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损失和工程物资损失是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第五十二条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五十三条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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